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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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2019)云0424民初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2019)云0424民初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医疗费55.32元;赔偿***医疗费、手术麻醉意外伤害保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3922.74元,车辆维修费93185.83元,拖车费1600元,共计98763.89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54元,减半收取1427元,由***负担100元,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4元,***负担11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69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07-10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