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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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流市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北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支付原告北流市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3648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364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8月2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汇款可汇至户名:北流市人民法院标的款专户,开户行:北流市农村信用社,账号:54×××61)。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72元,减半收取计41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流市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890元,被告***负担32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发布日期 | 2019-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