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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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 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百庆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四川百庆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鉴定费250000元; 二、驳回原告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四川百庆实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10373元,保全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37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4078元,由原告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5373元,被告四川百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87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