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玉溪市广达装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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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本诉被告玉溪市中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诉原告玉溪市广达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1097103.85元,并从2018年8月8日起按年利率6.525%计算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二、由本诉被告玉溪市中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本诉原告玉溪市广达装饰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09745元;

三、由反诉被告玉溪市广达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玉溪市中医医院未按约履行保养义务的损失10000元;

四、驳回本诉原告玉溪市广达装饰有限公司和反诉原告玉溪市中医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5552元,减半征收12776元,由本诉原告玉溪市广达装饰有限公司承担5110.40元,本诉被告玉溪市中医医院承担7665.6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反诉原告玉溪市中医医院承担1400元,反诉被告玉溪市广达装饰有限公司承担350元;鉴定评估费30000元,玉溪市中医医院承担18000元,玉溪市广达装饰有限公司承担12000元(鉴定评估费广达公司已经垫付,由玉溪中医院直接支付给广达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19-04-30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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