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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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鑫宝冶金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50983.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9507.1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至二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5元,减半收取计1212.5元,由原告***负担306.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9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