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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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宁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致李某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232155.86元(医疗费49463.9元,死亡赔偿金120160元,丧葬费17076元,护理费1012.64元,办理丧事误工费506.32元,住***。 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被告***负担914元,原告***、***、***、***负担1286元。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4400元(户名:崇左市财政局,账号:20×××1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崇左分行营业室),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蒙建锋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梁松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