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太原大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165541.23元及支付利息4173.51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从2019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律师费1154元。

三、被告太原大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4元、保全费1369元,由被告***、被告太原大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20-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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