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泰州市永泰船务有限公司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抵押合同纠纷 |
| 法院 | 武汉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9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2月20日,利息、复利计人民币1397902.57元;此后对前述借款本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复利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泰州市永泰船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债权对抵押财产“永泰1258”轮(抵押权登记号码为DY2712130274,船舶登记号码为271210000863)享有抵押权,对其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8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