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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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煤业集团总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城区支公司 晋城市神通经贸有限公司 太原市金凯旋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泽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城区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财产损失共计433915.56元(包含已垫付的10000元住院医疗费); 二、被告***、太原市金凯旋运输有限公司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鉴定费、复印费共计5636.2元; 三、原告***退还被告***先行垫付的医疗费15000元;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晋城市神通经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078元,原告***已预交,确定由原告***负担2055元,被告***、太原市金凯旋运输有限公司负担7023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