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拐杖费共计17374.6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鉴定费1900元,合计1950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4-08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