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牡丹江市东安区恒泰建筑设备租赁站塔式起重机租金25万元;

二、被告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牡丹江市东安区恒泰建筑设备租赁站自2013年8月5日起至2018年5月21日止逾期付款利息损失71835.62元,并支付原告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实际给付租金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拖欠剩余租金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28元,由被告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至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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