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银晨智能识别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米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沪0118民初24212号

原告:上海米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原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波,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银晨智能识别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范荣,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上海米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图公司)诉被告上海银晨智能识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晨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起诉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核后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本案于2020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波、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米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弱电智能化工程系统劳务分包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30,948元;3、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30,948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标准计算);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11日,原、被告在上海市青浦区金商路XXX号签订《弱电智能化工程系统劳务分包合同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建“和欣苑大酒店装修改造项目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劳务分包工程”,施工内容和价格以合同附件的形式经被告盖章确认。原告于2018年2月28日开始施工,被告于2018年4月23日支付首笔工程款198,100元。但基于被告原因该工程停工,被告于2019年1月30日出具书面《承诺函》承诺:2019年5月1日前如未重新开工,则在2019年5月31日结清所欠原告的工程款”。对于原告已产生的工程款,被告在《金商路弱电工程量》确认单和施工造价表上署名对工程总款549,048元予以认定。被告又分别于2019年1月22日、4月11日、8月28日和11月11日支付工程款30,000元、30,000元、50,000元和10,000元,共计支付工程款318,100元,尚欠工程款230,948元。截止今日该工程未能开工,被告应按照承诺结清欠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被告银晨公司辩称:1、同意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分包合同。2、对于欠付工程款230,948元的金额本身无异议,这个金额是根据当时的工程量及单价计算出来的。实际施工做的量是对的,但是质量如何双方没有确认。3、对利息没有异议,同意原告意见。4、诉讼费由法院依法处理。对原告诉状中的事实理由没有什么补充。

一、解除原告上海米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银晨智能识别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弱电智能化工程系统劳务分包合同书》;

二、被告上海银晨智能识别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米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程余款人民币230,948元;

三、被告上海银晨智能识别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米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利息(以人民币230,948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832.4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416.2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697.47元,均由被告上海银晨智能识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冬梅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朱静

裁判日期 2020-03-23
发布日期 2020-04-3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