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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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荣力恒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第三人***为本院(2018)沪0113执592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未缴纳出资2万元范围内对该案中被执行人上海荣力恒物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追加第三人***为本院(2018)沪0113执592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未缴纳出资78万元范围内对该案中被执行人上海荣力恒物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追加第三人***为本院(2018)沪0113执592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未缴纳出资40万元范围内对该案中被执行人上海荣力恒物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追加第三人***为本院(2018)沪0113执592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未缴纳出资80万元范围内对该案中被执行人上海荣力恒物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