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碍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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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排除妨碍纠纷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瓒珑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占有使用费6,800元;

二、被告上海瓒珑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补偿款5,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1元,由原告***负担146元,被告上海瓒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3
发布日期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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