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衡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上海衡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律师代理费共计86,400.8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7.52元,减半收取为1,008.76元,由被告上海衡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