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卓仕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叉集团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卓仕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叉集团租赁有限公司叉车租赁款35,811.13元,并以35,811.13元为基数,赔偿原告杭叉集团租赁有限公司自2019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损失,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被告上海卓仕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叉集团租赁有限公司型号为CPCD30-AG2、整车编号分别为G5AFA8660、G5AFB1328的3吨内燃叉车各1台。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5.28元,减半收取1,147.64元,由被告上海卓仕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被告上海卓仕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