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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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西南骨科医院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其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41226.2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被告***已向原告***赔偿的人民币3000元,由原告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的理赔款中退还被告***),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承担60元,原告***自行承担40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8-11-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