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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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蒲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400元,护理费2400元、交通费600元,共计7400元的50%,即37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400元,护理费2400元、交通费600元,共计7400元的50%,即37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下余医疗费22203.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600元,共计23103.28元的50%,即11551.64元。两项合计15251.64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下余医疗费22203.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600元,共计23103.28元的50%,即11551.64元。(被告***已付20000元,待其履行完赔偿款、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负担义务后,下余部分从保险赔偿款中扣除,予以退还)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9元,减半收取459.50元,鉴定费720元,共计1179.50元,由被告***负担500.50元,被告***负担500.50元,原告***负担17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