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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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瑞恒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 湖南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通洲博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南通瑞恒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水电费合计2209663元并承担该款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年利率8%计算,自2019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 南通瑞恒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给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南通瑞恒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98元,由原告瑞恒公司负担450元,由被告***负担25648元;公告费690元,由被告***负担(公告费原告瑞恒公司已代垫,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支付原告瑞恒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14 |
发布日期 | 2020-05-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