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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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武汉恒鑫泰物流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 湖北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为鄂xxx号重型普通货车承保的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分别赔偿原告***120000元(含已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100000元; 二、被告***、武汉恒鑫泰物流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291.3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6元,由原告负担126元,被告***、武汉恒鑫泰物流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共同负担4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5-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