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偿权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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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春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永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永春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35662.17元,并支付该款自代偿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4.6%计算的利息(其中19698.79元自2018年9月30日起计算利息,7843.11元自2018年12月28日起计算利息,8120.27元自2019年3月27日起计算利息); 二、驳回永春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0元,由***负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永春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71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5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