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霍山农商行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其中,2016年12月23日至2017年12月23日期间以50000元为基数,按6.09%年利率标准计算利息;2017年12月24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标准计算利息;自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以本金49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的标准计算利息;自2019年7月1日起以本金45000为基数,按9.135%的年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日止,还息时***已付利息2.33元从中比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7
发布日期 2020-05-0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