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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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霍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霍山农商行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其中,2016年12月23日至2017年12月23日期间以50000元为基数,按6.09%年利率标准计算利息;2017年12月24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标准计算利息;自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以本金49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的标准计算利息;自2019年7月1日起以本金45000为基数,按9.135%的年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日止,还息时***已付利息2.33元从中比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发布日期 | 2020-05-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