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永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与***于2009年2月13日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金穗贷记卡透支本金49951.22元、利息15677.49元及自2018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负担90元(多预交的1440元予以退回),由***负担1440元,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25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