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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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博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玉林市宏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房屋损失549967.194元; 二、被告广西泽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房屋损失61107.46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020元、评估费2500元,合计8520元,由被告玉林市宏泰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7668元,被告广西泽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52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以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