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杞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221民初3735号

原告河南杞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737436415F。

法定代表人李道洋,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金城大道中段路南。

委托代理人王新平,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杞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杞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被告***、***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的财产予以冻结,冻结金额450000元及***的新乡市建设银行账户:62×××05。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纠 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吉米娜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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