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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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杞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221民初3735号 原告河南杞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737436415F。 法定代表人李道洋,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金城大道中段路南。 委托代理人王新平,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杞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杞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被告***、***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的财产予以冻结,冻结金额450000元及***的新乡市建设银行账户:62×××05。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纠 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吉米娜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