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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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通化市开源矿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通化市开源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自2015年11月4日每月按利率2分计算利息至还清时止; 借款10万元,自2015年11月17日每月按利率2分计算利息至还清时止; 借款20万元,自2016年11月18日每月按利率2分计算利息; 借款5万元,自2017年3月14日每月按利率2分计算利息; 借款20万元,自2017年4月10日每月按利率2分计算利息; 借款30万元,自2017年5月29日每月按利率2分计算利息 借款110万元,自2017年8月8日每月按利率2分计算利息; 借款40万元,自2017年8月9日每月按利率2分计算利息; 借款50万元,自2017年9月1日每月按利率2分计算利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92.00元,由三被告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被告不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1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