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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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 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王玉兰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共计170275.36元; 二、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分别偿付被告陈刚垫支的7424.24元,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垫支的20000.00元; 三、被告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赔付原告王玉兰鉴定费2600.00元; 四、上述各赔偿项目,由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 案件受理费3986.00元,减半收取1993.00元,由被告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承担。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86元,由上诉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若义务人不主动履行本判决,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08-05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