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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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昭通昊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云06民终9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昭通昊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557779242Ⅹ 法定代表人:马举龙。 住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朝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顺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住***。 上诉人昭通昊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朝柱、吴顺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18)云0602民初2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维持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18)云0602民初24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由被告昭通昊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吴朝柱、吴顺江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6月份七个月的收益金共计人民币35537元;) 二、撤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18)云0602民初24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由被告昭通昊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吴朝柱、吴顺江支付从2017年11月26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收益金每日5‰计算的违约金。) 三、由昭通昊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吴朝柱、吴顺江因拖延支付收益金产生的违约金10661.1元。 四、驳回吴朝柱、吴顺江的其余诉讼请求。 五、驳回上诉人昭通昊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上诉请求。 一审诉讼费688元由昭通昊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488元;由吴朝柱、吴顺江共同承担200元。二审诉讼费688元由昭通昊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488元;由吴朝柱、吴顺江共同承担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长王正云 审判员杨稳香 审判员肖荣蓉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勤 |
裁判日期 | 2019-07-18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