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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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云06民终11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昭通仁宇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民航路中段出租门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3163409848。 法定代表人李仁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池,云南鹤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昭通市振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源成水果蔬菜批发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沈忠楷,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昭通仁宇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昭通市振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18)云0602民初4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25元由上诉人昭通仁宇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长马春 审判员王正云 审判员杨稳香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晋家芬 |
裁判日期 | 2019-08-29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