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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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富瑞德电气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吉林泰杰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富瑞德电气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吉0191执3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泰杰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富瑞德电气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辽宁富瑞德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2018)吉0191民初34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1841.77元,其中执行款8073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1111.77元转入本院执行费专户;被执行人于2020年4月13日存入法院账户178543元,其中执行款176003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2540元转入本院执行费专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行(2018)吉0191民初343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权利已经得到实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191民初343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