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费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05-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三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庆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0521执576号

移送机关: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审判庭移送执行。

被执行人:山东庆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薛国栋,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三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凤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审判庭移送立案执行的(2019)鲁0505民初2957号民事调解书对山东庆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三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费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081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山东三合实业有限公司已将其对本案应交的诉讼费70812元及执行费962元,于2020年4月28日全部履行完毕。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山东庆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三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就该案的诉讼费、执行费共71774元,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审判庭移送执行的对被执行人山东庆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三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费执行一案(执行标的为70812元),予以结案。

审判长  杜海军

审判员  宋保卫

审判员  张纪成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魏 慧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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