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昭通市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昭通市昭阳区英之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昭阳区人民法院(2018)云0602民初321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第三项,即:“被告昭通市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朴珍支付购房款135546元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被告履行完办证义务之日止期间的银行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驳回原告王朴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昭阳区人民法院(2018)云0602民初32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昭通市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原告王朴珍购买的位于昭阳区房屋向房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并确保原告及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为“昭通市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向房产部门申请办理王朴珍购买昭通市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昭阳区房屋产权登记的义务”。

三、驳回被上诉人王朴珍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333元,由昭通市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4266元,王朴珍承担106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53元,由昭通市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4442元,王朴珍承担111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19-06-20
发布日期 2019-12-2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