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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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分行 水富杨氏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云06民终12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水富杨氏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305873629589。 法定代表人:杨道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云富街道办事处沙坪东路B栋4-50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30600673602292E。 法定代表人:许德军(系该行行长)。 住所地:昭通市昭阳区昭阳大道115-157号。 原审被告王健,男,汉族,****年*月**日生高中文化,农民,四川省宜宾县人,住***。 原审被告黄琼,女,汉族,****年**月**日生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宜宾县人,住***。 上诉人水富杨氏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分行及原审被告王健、黄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18)云0602民初2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水富杨氏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长马春 审判员王正云 审判员杨稳香 二零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文栋 |
裁判日期 | 2019-08-08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