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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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昆明欣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云06民终10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春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本科文化,农民,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艺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高中文化,居民,住***。 委托代理人黄柏春、凌黎(实习),云南振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欣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MA6KGJXW7Y),住***。 法定代表人马楷,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赵春梅因与被上诉人陈艺波、昆明欣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以下简称:“欣荣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19)云0602民初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撤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19)云0602民初38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上诉人赵春梅与被上诉人陈艺波于2018年12月3日签订的《联营协议》; 三、由被上诉人陈艺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退还上诉人赵春梅房屋租赁费136000元、保证金15000元,共计151000元; 四、驳回赵春梅的其余诉讼请求及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20元由陈艺波承担1654元,由赵春梅承担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40元由陈艺波3308元,由赵春梅承担13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长王正云 审判员杨稳香 审判员陈丹 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文栋 |
裁判日期 | 2019-08-13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