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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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隆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即医药费15875.18元,住***。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5797.54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10375.18元,已支付4500元,还赔偿5875.18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义务人不履行,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10元(原告已预交305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负担102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48元,被告***负担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