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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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行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18)桂1202民初2588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偿还上诉人***140598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3112元,减半收取1556元(***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112元(***上诉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526元(阳光保险上诉已预交),共计6194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6-18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