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白山市华龙运输集团抚松运输有限公司
抚松县顺达运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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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市全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抚松县运输公司
吉林省八家子林业局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吉林省延边林业中级法院
裁判结果

维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2019)吉7502民初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撤销和龙林区基层法院(2019)吉7502民初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上诉人白山市华龙运输集团抚松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的十年的护理费365720.00元(36572.00元/年×10年),残疾辅助器具轮椅费2950.00元,查体医疗费125.00元,鉴定费1900.00元,共计37069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0668.00元,上诉人白山市华龙运输集团抚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1574.08元,被上诉人***负担9093.9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1-27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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