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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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辅助器具费150元、护理费970.8元及交通费38.1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8235.0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已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19
发布日期 2020-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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