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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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津0111民初252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4138876XP 负责人:王国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振欣,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被告天安保险天津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振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原告主张及证据:由被告赔偿,无证据。 被告***主张及证据:由被告天安保险天津分公司赔偿,未提供证据。 被告天安保险天津分公司主张及证据:不同意赔偿停运损失,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未提供证据。 十四、事故其他赔偿责任主体:无。 十五、停运期间认定情况:2019年10月16日至2019年11月25日。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停运损失16478.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6元,由原告***、***负担51.7元(已收讫),由被告***负担133.9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丹 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韩晓凤 |
裁判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日期 | 2020-05-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