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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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润诚拍卖有限公司 龙山县强发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31民终16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苗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山县强发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叶丽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隆平,湖南喳哂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西自治州润诚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吉首市乾州办事处世纪广场商业城****。 法定代表人:宋玲,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龙山县强发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湘西自治州润诚拍卖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山县人民法院(2019)湘3130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龙山县人民法院(2019)湘3130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书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印达岗 审判员石俊 审判员卓凤霞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张珊菊 书记员麻丽平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