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湘西自治州润诚拍卖有限公司
龙山县强发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31民终16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苗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山县强发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叶丽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隆平,湖南喳哂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西自治州润诚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吉首市乾州办事处世纪广场商业城****。

法定代表人:宋玲,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龙山县强发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湘西自治州润诚拍卖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山县人民法院(2019)湘3130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龙山县人民法院(2019)湘3130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书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印达岗

审判员石俊

审判员卓凤霞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张珊菊

书记员麻丽平

裁判日期 2019-12-05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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