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挨司梯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大学附属瑞华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苏州挨司梯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苏州挨司梯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39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1570元、医药费7368.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苏州挨司梯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19-10-18
发布日期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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