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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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机动车损失保险金108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金41078元,共计51878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1元,减半收取950.5元,由原告***负担363.5元,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5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6
发布日期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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