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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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平顶山华铭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12006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共计620元,由被告关恒、苏晓阳、平顶山华铭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在调解协议中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襄阳市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56。上诉人也可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到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