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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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 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彭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16411.2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下赔偿***上述费用112639.66元,合计229050.86元,已支付50000元,还需支付179050.86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住院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共计3588.8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下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3721.92元,合计17310.72元; 三、***返还***垫付的647.93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有给付内容的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7元,减半收取计1293元,***、***负担600元,***负担693元;重新鉴定费168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负担(已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