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源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吉林通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立即给付***、***工程款1462351.02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从2016年10月20日起算,至全部付清时止)。 被告辽源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3.00元,鉴定费45638.83元由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辽源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1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