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鸿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郑州森利文纸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尉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尉氏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豫0223执保141号 河南鸿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申请人)、郑州森利文纸制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河南鸿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尉氏县交叉口东南角。 被申请人:郑州森利文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龙炎平制品厂。 二、案件的由来 关于河南鸿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郑州森利文纸制品有限公司一案,本院诉讼服务中于2020年3月24日作出(2020)豫0223财保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郑州森利文纸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177833.52元。2020年3月24日移送本院财产保全组执行。 三、保全经过、结果 本院财产保全组接到执行财产保全裁定移送表后,于2020年3月24日予以审查立案,于3月25日通过执行网络系统提起总队总查询,于2020年3月26日冻结被申请人建行存款24865.49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按部分保全完毕结案。 承办人:王子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胡靖文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