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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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克斯县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公司 南通市戴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19)新40民初7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即:“南通市戴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特克斯县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交付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驳回南通市戴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特克斯县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二、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19)新40民初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特克斯县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南通市戴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063381.9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南通市戴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赔偿从2017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占用该工程欠款期间的利息损失”,为“特克斯县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南通市戴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939989.08元,并承担以下三部分利息:以欠付工程款14063381.96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欠付质保金4876607.12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欠付投资利润8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24922元(南通市戴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南通市戴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9475元,由特克斯县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544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特克斯县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特克斯县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6690.70元(南通市戴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102059.64元,特克斯县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24631.06元),由南通市戴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14.86元,由特克斯县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2875.8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