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东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芜湖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青海铸玛蓝宝石晶体有限公司
安徽皖合泓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2019)皖0202民初9945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铸玛蓝宝石晶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安徽皖合泓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18026995.19元并以代偿款13951972.7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从2019年8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三、驳回被上诉人安徽皖合泓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一审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0370元,由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铸玛蓝宝石晶体有限公司负担54754元,由被上诉人安徽皖合泓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6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上诉人安徽皖合泓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3-24
发布日期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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