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山窑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321民初827号 原告: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山窑支行,住***。 负责人:王生明,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明,该支行客户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永昌县人。 原告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山窑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山窑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山窑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马继庆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玲 书记员张柠 |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